(2017)豫17执复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王慧、周卫民与驿城区人民法院复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慧,周卫民,赵华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复56号申请复议人王慧,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复议人周卫民,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赵华灵,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慧,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周卫民,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复议人王慧、周卫民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驿城区人民法院查明,赵华灵申请执行被执行王慧、周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慧名下的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正阳路北段西侧新美雅居3号楼1层104号住房一套、位于驻马店市高新区置地华庭东3单元7层西户住房一套以及被执行人周卫民名下的位于驻马店市文德路电业局6号楼西单元6层东户住房一套,并依法轮后冻结了被执行人周卫民在建设银行驻马店电西支行的银行存款。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华灵及被执行王慧、周卫民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现我与王慧、周卫民就该借款达成和解。王慧、周卫民同意将位于遂平县建设中路懿丰假日广场三楼商铺B3105、B3103、B3102、B3101四个商铺房产,总价值壹佰伍拾叁万陆仟捌佰元整(小写:1536800元),用于清偿赵华灵借款壹佰肆拾肆万元整(小写:144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我同意并承诺不再就以上借款事实再行主张权利,本承诺书所确认的抵债行为在遂平县房管局备案后生效,借款本息截止日期为承诺书签订之日,王慧、周卫民所欠赵华灵的借款本金、利息、诉讼费,视为全部清偿完毕。赵华灵无权再向王慧、周卫民另行主张该债权,否则视为违约”。后赵华灵向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其与懿丰置地有限公司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四份合同分别约定赵华灵购买位于遂平县建设中路懿丰假日广场三楼商铺B3105、B3103、B3102、B3101四个商铺,总房款1536800元。经申请执行人赵华灵书面确认,上述四套商铺尚未在房管部门备案。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承诺书中写明抵债行为在遂平县房管局备案后生效,而四套商铺尚未在房管部门备案,王慧、周卫民认为赵华灵无权主张该债权,据此要求原审法院对王慧、周卫民房产解除查封,并对周卫民的银行存款解除冻结,其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驳回王慧、周卫民的异议申请。王慧、周卫民向本院申请复议称,2015年11月12日其就该借款与赵华灵达成和解,王慧、周卫民同意将位于遂平县建设中路懿丰假日广场三楼商铺B3105、B3103、B3102、B3101四个商铺房产,总价值壹佰伍拾叁万陆仟捌佰元整(小写:1536800元),用于清偿赵华灵借款壹佰肆拾肆万元整(小写:1440000元)及利息和诉讼费等费用。赵华灵于2015年11月12日写出承诺书,所以赵华灵无权再向王慧、周卫民另行主张该债权,故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驿城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法院可以继续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复议人王慧、周卫民未按承诺书内容完全履行,故原审法院继续查封其财产及驳回其异议正确。王慧、周卫民所提复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慧、周卫民复议申请,维持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执异33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