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计俊忠贪污罪、行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计俊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1121号罪犯计俊忠,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二监狱服刑。2009年10月22日,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九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计俊忠犯贪污罪、犯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1月20日交付执行。2012年1月16日经本院减刑1年8个月,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减刑1年8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8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计俊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的表扬5次,获得有效积分3767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计俊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一八年一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