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民初5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5194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与李洪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李洪章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26民初5194号原告: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利辛县建设路水晶郦城。负责人:张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延兵,淮安市淮阴区王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洪章,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生,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沈国飞,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担任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违法私自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且未经股东会同意,严重损害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股东会决议,罢免被告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但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工作,反而带走公司的备案印章、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帐目资料,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严重影响了原告公司正常运行,给原告带来了巨大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公司备案印章、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帐目资料,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洪章在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均在安徽省利辛县,故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李洪章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利辛县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移送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昌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