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见伦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见伦,徐见坤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财保109号申请人: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荆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传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焕法,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申请人:徐见伦,男,汉族,1972年8月15日生,住沂源县。被申请人:徐见坤,男,汉族,1970年7月25日生,住沂源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见伦、徐见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沂源县成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见伦名下的房产一套。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见伦名下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宝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