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志安与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安,王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246号原告张志安,男,1967年7月16日生。被告王杰,男,成年,汉族,住滑县。本院审理原告张志安诉被告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志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安负担。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