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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志安与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安,王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246号原告张志安,男,1967年7月16日生。被告王杰,男,成年,汉族,住滑县。本院审理原告张志安诉被告王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志安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安负担。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