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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6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6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013492757。法定代表人刘贤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飞路1002号。组织机构代码73540484-X。被执行人: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虎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江东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华升富士达扶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对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民初21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