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玉柱、王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柱,王鹏,于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0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孙玉柱,男,195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林景家园8-2-601号。被执行人王鹏,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涉县铁厂社会部干部,住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家园慈园9-3-202号。被执行人于秀华,女,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涉县铁厂机关党委退休干部,住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华明家园慈园9-3-2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柱与被执行人王鹏、于秀华民间借贷纠纷[(2016)津0110民初5888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鹏、于秀华欠付孙玉柱借款及利息3000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孙玉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0执18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 陆代理审判员 王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