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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与闫兆瑞、高立雅、李红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闫兆瑞,高立雅,李红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422号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565号。法定代表人:付瑶,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前军,该公司职员。被告:闫兆瑞,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高立雅,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李红飞,男,满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与被告闫兆瑞、高立雅、李红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峻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