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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乐乐、赵平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乐乐,赵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财保68号申请人:谢乐乐。被申请人:赵平平。申请人谢乐乐于2017年8月17日向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平平所有的楼房一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乐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平平所有的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立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兴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