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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方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147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某,男,195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起,被告人方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其妻窦玉芬(另案处理),在上海市宝山区华浜二村XXX号临门面房内设立六合彩投注点并接受他人投注。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方某某与在上址投注的华英、侯福英等人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时缴获赌资人民币14,678元、下注单17张等物。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兆明、侯福英、华英等人所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丁彦芳、袁金香、赵鸿扣等人所作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方某某的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赌资及赃证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孙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国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