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穗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与简国菊、唐睿项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穗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简国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三穗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住三穗县八弓镇富民路。法定代表人:曾祥明,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亮,三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简国菊,女,1975年5月6日出生,苗族,居民,住三穗县八弓镇。唐睿,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侗族,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穗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服务社与被执行人简国菊、唐睿项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二被告执行人各自偿还了申请人1000元。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简国菊、唐睿从2017年8月起,每月各自偿还申请人1000元,直至偿清债务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5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简国菊、唐睿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木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