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万营与朱永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万营,朱永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681民初904号原告:罗万营,男,198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世积,广西其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永柏,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原告罗万营与被告朱永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万营及其委托代理人何世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永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万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被告朱永柏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罗万营借款9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7年7月23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朱永柏未作答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朱永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罗万营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罗万营与被告朱永柏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罗万营诉请被告朱永柏返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永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万营借款人民币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朱永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账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级法院不再另行通知)。审判员 张畹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永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