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2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陈应权与李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应权,李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2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应权,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李剑伟,男,1972年5月25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应权与被告李剑伟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7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间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本市区均安镇南浦村的房产;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无车辆登记。本案受理后,曾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查,但被执行人拒绝到庭,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根据案情,本院对被执行人开立在银行中的帐号予以冻结,并同时冻结了其在本区均安镇南浦村三华股份合作经济社所拥有的股权,同时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及对其发布了信用惩戒。2017年8月1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50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已冻结的尚未有分红的股权及不拒处理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2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