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曲洪与沈丘县龙鼎国贸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洪,沈丘县龙鼎国贸生活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776号原告:曲洪,男,住黑龙江省尚志市。被告:沈丘县龙鼎国贸生活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镇阳光西路。负责人:李保峰,经理。原告曲洪诉被告沈丘县龙鼎国贸生活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03日立案。原告曲洪于2017年0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曲洪负担。审判员 胡乔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赛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