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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初16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1民初164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杨文光,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恺,男,系该公司业务主管,住址江苏省江阴市。被保全人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JeromeChinlungChen,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永航,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曾做出的(2017)辽0211民初164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保全人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名下某小型汽车一台,现因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要求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保全人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名下某小型汽车一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金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婷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