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8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张俊王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拓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兵,曾涛,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8474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拓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6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094995095G。法定代表人:赵甫。被告:王兵,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曾涛,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告:张俊,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拓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兵、曾涛。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乐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