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屈友程、桂林护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友程,桂林护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屈友程,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桂林护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苗圃路7号7栋1-1-1号。法定代表人谭勇。被执行人谭勇,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屈友程与桂林护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谭勇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桂林护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谭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屈友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桂林护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谭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房产、车辆、工商、银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桂林护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谭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屈友程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桂林护航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谭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屈友程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