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执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定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定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号。法定代表人:毛友军,局长。被执行人:余定友,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1024号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余定友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退回社会保险金20034.32元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定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钟瑜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