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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萧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李加民非法占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萧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22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韧,局长。申请执行人萧县国土资源局以当事人李加民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亦不履行萧国土资执罚[2016]5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2016]589号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2014年2月,萧县张庄寨镇张庄寨自然村村民李加民未经批准,在其自然村南侧建养鸡棚,占地520平方米。萧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2日以李加民破坏耕地为由予以立案,之后对李加民进行询问,并进行现场勘查问、会议审理、处罚前告知,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589号决定书并送达,该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李加民未经批准占用耕地520平方米建养鸡棚(其中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李加民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15日内改正;2.并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9元,计4680元。2017年1月21日萧县国土资源局向李加民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因李加民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遂向本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萧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589号决定书第一项处罚内容“责令15日内改正”,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不宜强制执行;第二项处罚即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9元,计4680元的罚款,认定事实清楚,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萧县国土资源局[2016]589号决定书第二项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周昭玲审判员  袁 元审判员  单光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晓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