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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尚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尚随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民初1580号原告孟州市旭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统公司),住址孟州市大定办事处段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3761666421A。法定代表人:尚立明,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设,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随旺,男,汉族,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旭统公司诉被告尚随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设、被告尚随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1824202元及利息(其中283497元从2011年2月20日起、226000元自2011年5月22日起、72260元自2011年5月23日起、400000元自2011年10月9日起、20000元自2011年10月27日起、20000元自2011年11月11日起、40000元自2011年11月12日起、23618元自2011年12月6日起、20000元自2011年12月14日起、62500元自2012年1月11日起、20000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30000元自2012年2月27日起、50000元自2012年3月31日起、88000元自2012年4月2日起、8485元自2012年4月5日起、27600元自2012年9月10日起、60000元自2012年10月24日起、19680元自2012年10月27日起、34386元自2012年11月6日起、30000元自2012年11月6日起、120000元自2012年11月22日起、19600元自2012年12月27日起、80000元自2013年2月28日起、27376元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5%计付;其中2011年1月21日所借10000元、2011年2月13日所借30000元、2015年3月9日所借1200元不再要求计息)。2、被告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0年至2015年间,被告以购车和车辆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分39次在原告处借款2563181.9元,其中绝大部分约定月利率1.5%,并为原告出具借据。被告对其中12笔借款本息付清,尚欠24笔借款及利息和三笔借款本金未予清偿,现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诉讼请求。被告尚随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全部事实,但认为给原告拉货有运费尚未结清,应当把运费结清抵债。本院认为,被告尚随旺承认原告旭统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所以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借款182420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欠其运费应当抵消债务的辩称理由,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尚随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824202元及利息(其中283497元从2011年2月20日起、226000元自2011年5月22日起、72260元自2011年5月23日起、400000元自2011年10月9日起、20000元自2011年10月27日起、20000元自2011年11月11日起、40000元自2011年11月12日起、23618元自2011年12月6日起、20000元自2011年12月14日起、62500元自2012年1月11日起、20000元自2012年2月23日起、30000元自2012年2月27日起、50000元自2012年3月31日起、88000元自2012年4月2日起、8485元自2012年4月5日起、27600元自2012年9月10日起、60000元自2012年10月24日起、19680元自2012年10月27日起、34386元自2012年11月6日起、30000元自2012年11月6日起、120000元自2012年11月22日起、19600元自2012年12月27日起、80000元自2013年2月28日起、27376元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5%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21217元,减半收取为10608.5元,由被告尚随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