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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献祥与色汉吉日嘎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献祥,色汉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张献祥,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色汉吉日嘎拉,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献祥与被执行人色汉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左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色汉吉日嘎拉给付18380元,案件受理费13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色汉吉日嘎拉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18510元及执行费178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左民初字第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阿日 斯愣审判员 哈申其木格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萨其 日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