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92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红太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太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红太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华安公寓一期四楼403室。法定代表人:汤光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卧龙乡316复线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建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红太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银行、车辆、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孝感市宇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红太阳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鹤龄审判员  王长标审判员  杨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