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山东宏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山东宏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舜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福润达经贸有限公司,宿廷顺,路丹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77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629号。被申请人:山东宏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机场南路678号。被申请人:潍坊舜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仓南路37号。被申请人:潍坊福润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仓东街3号。被申请人:宿廷顺,男,1973年3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路丹宁,女,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诉被申请人山东宏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舜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福润达经贸有限公司、宿廷顺、路丹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132924.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以其公司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舜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福润达经贸有限公司、宿廷顺、路丹宁的银行存款6132924.3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预交。本裁定开始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迎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成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