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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施育梅与宋雪龙、向海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育梅,宋雪龙,向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143号申请执行人施育梅,女,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宋雪龙,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向海英,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04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施育梅与宋雪龙、向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宋雪龙、向海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金联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