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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凌光英、陈锡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光英,陈锡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凌光英,女,1960年3月1日,汉族,,吴奕,律师,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陈锡能,男,1973-8-23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林岚,女,1975-10-23出生,民族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光英与被执行人陈锡能、林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林岚名下的位于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98号怡海新村春花园2幢2单元0604号房屋,该房屋暂不符合处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尚未发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502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