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6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顺发、韩瑛与孟季平、潘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顺发,男,194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瑛,女,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季平,男,1956年9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工业园区东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丽英,女,197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西山区。上诉人张顺发、韩瑛因与被上诉人孟季平、潘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顺发、韩瑛自愿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顺发、韩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顺发、韩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640元,减半收取为27820元,由上诉人张顺发、韩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