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6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南汇大团供销合作社与邵生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南汇大团供销合作社,邵生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6010号原告:上海南汇大团供销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瞿龙章。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秋雁,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生贵,男,1939年4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南汇大团供销合作社与被告邵生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南汇大团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人民币,下同)(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上海南汇大团供销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海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