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玉泉镇亭江矿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彭州市金艺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玉泉镇亭江矿产品经营部,彭州市金艺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941号原告:绵竹市玉泉镇亭江矿产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绵竹市玉泉镇。经营者:周世蓉,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玉泉镇百兴街**号,系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时彬,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州市金艺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致和镇。法定代表人:杨达松。原告绵竹市玉泉镇亭江矿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彭州市金艺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因原告需要收集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绵竹市玉泉镇亭江矿产品经营部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竹市玉泉镇亭江矿产品经营部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绵竹市玉泉镇亭江矿产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减半收取计1450.00元,由原告绵竹市玉泉镇亭江矿产品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范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肖洪峰书 记 员 朱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