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敦化市公益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诉代艳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公益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代艳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862号原告:敦化市公益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孙芳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江,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博,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艳华,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代艳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城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