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3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邵奎旭与杜双、邵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奎旭,杜双,邵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488号原告:邵奎旭,男,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巴吉垒镇。被告:杜双,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邵奎龙,男,196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邵奎旭与杜双、邵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奎旭于2017年8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奎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邵奎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