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行申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国平与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公安其他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国平,上海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4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国平,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龚道安,上海市公安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熠婷,女。再审申请人张国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3行终4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定以下主要事实:2016年5月17日,张国平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要求公开告知上海市公安局局长法人代表白少康的职权范围(1、全权职权,2、行政职权、3、刑事职权)属于那一职权”。上海市公安局于次日收到申请后,认为张国平申请的内容不明确,于同年5月19日告知张国平在2016年5月30日前补正申请,明确所需要政府信息的内容。同年5月21日,张国平提交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对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与原申请一致。上海市公安局经审查后,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编号为SQXXXXXXXXXXXXXXXXXXX02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以下简称被诉告知),认为张国平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申请要求,不适用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再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作出答复。张国平对被诉告知不服,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海市公安局作出被诉告知并无不当,判决驳回张国平的诉讼请求。张国平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国平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支持其原审诉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有明确的政府信息内容,指向特定政府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收到张国平的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张国平申请内容不明确,通知其进行补正,经补正后的信息内容描述仍与原申请一致。上海市公安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作出被诉告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张国平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国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国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文才审 判 员 刘 琳代理审判员 周 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