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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周辉、陈克华与张拥军、李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陈克华,张拥军,李平,胡顺华,陈伦雄,张儒涛,邓中群,张定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23民初207号 原告:周辉,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原告:陈克华,男,汉族,1956年8月12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守松,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拥军,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被告:李平,男,汉族,1960年8月6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被告:胡顺华,女,汉族,1961年4月9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被告:陈伦雄,男,汉族,1960年3月23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被告:张儒涛,男,汉族,1921年12月9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被告:邓中群,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被告:张定珍,女,汉族,1956年12月14日出生,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被告李平、胡顺华、陈伦雄、张儒涛、邓中群、张定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平,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辉、陈克华与被告张拥军、李平、胡顺华、陈伦雄、张儒涛、邓中群、张定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周辉、陈克华在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批准一审案件宣判前缴纳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一审案件宣判前的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辉、陈克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覃 敏 人民陪审员  田久元 人民陪审员  陆振银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郭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