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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臧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祝美娟与林国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美娟,林国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72号原告:祝美娟,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禄,栖霞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国友,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原告祝美娟与被告林国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祝美娟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祝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美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祝美娟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