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臧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祝美娟与林国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美娟,林国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臧民初字第72号原告:祝美娟,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禄,栖霞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国友,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原告祝美娟与被告林国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祝美娟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祝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美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祝美娟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刘文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