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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异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国芳与被执行人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芳,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异67号案外人: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展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郭国芳,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良,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国芳与被执行人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坐落在郴州市青年大道湘南风情康居园5栋109、111号若干房产。案外人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标的异议。在本院审查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过程中,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其异议,属于其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华英代理审判员  肖 娜人民陪审员  颜德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