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唐岳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岳顺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521刑初29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岳顺,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公安局特殊人群涉毒人员收治中心。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岳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唐岳顺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征得被告人唐岳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岳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唐岳顺在邵东县廉桥镇高度村本立堂组文子冲山上与老屋塘山上自家的自留地里播下罂粟种子,长出幼苗后,被告人唐岳顺进行了施肥,至2017年4月,大部分罂粟都已开花结果。2017年4月24日,邵东县公安局廉桥派出所民警接举报后查获被告人唐岳顺在上述两处山上自留地里种植的罂粟共计4331株,并经清点后予以铲除。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岳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肖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铲除记录及照片,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唐岳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岳顺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岳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岳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岳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廖卫华 人民陪审员 李雪军 人民陪审员 申健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聂佳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