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5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5556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仪某,翁牛特旗乌丹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某,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6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丛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荀孟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