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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东光县双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书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光县双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马书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3民初573号原告:东光县双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新星塑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俊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书见(又名马书建),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光县。原告东光县双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书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东光县双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书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光县双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5113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016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塑料,共计欠款15113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于2017年1月2日给原告写有欠条一张。马书建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马书见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塑料,尚欠原告151136元未予给付。2017年1月2日马书建出具的欠条,实际为被告马书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马书见书写的欠条一份、本院根据原告申请调取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在卷作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东光县双喜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书见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马书见拒不给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其给付原告151136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书见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承担不能质证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书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塑料款15113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3元,减半收取计166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邰占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