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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3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于红、张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红,张斌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2376号申请人(原告):于红被申请人(被告):张斌斌申请人于红与被申请人张斌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红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张斌斌价值635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或扣押,并以其名下的坐落于九江市浔阳区庐峰东路57号城市花园二期12幢不分单元l404室(不动产权证书:赣20**九江市不动产权第0082481号)房屋产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于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九江市浔阳区庐峰东路57号城市花园二期12幢不分单元l404室(不动产权证书:赣20**九江市不动产权第0082481号)房屋产权,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斌斌的银行存款、其他财产权6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