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1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方建华与方利明、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华,方利明,王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1民初4307号原告:方建华,男,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方向明,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利明,男,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王燕,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与方利明是夫妻关系。原告方建华与被告方利明、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建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向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利明、王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建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方利民、王燕共同归还方建华借款本金78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2015年7月4日,方利明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78000元,约定于当月13日前归还2-3万元,余款于月底还清,如若违约愿支付违约金50000元。当日,被告方利明出具借条一张为凭。上述还款期限到期,被告方利明未能还款,原告经催讨无果。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方建华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及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两���告的夫妻关系情况;2.借条一份,拟证明借款事实。方利明、王燕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对方建华的证据,方利明、王燕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又没有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符合有效证据的要件,予以确认。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原告方建华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方建华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方利明之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方利明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逾期还款的,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5万元过高,方建华自愿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利息,可予支持。案涉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方建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方利明、王燕经本��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利明、王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建华借款78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09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被告方利明、王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飞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徐小贞?SHAPE*MERGEFORMA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