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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某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7)陕0326民初10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申请执行案款19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及物品,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长会审判员  高宝康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