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某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3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7)陕0326民初10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申请执行案款19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及物品,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长会审判员 高宝康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