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91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任祥梅与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祥梅,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984号原告:任祥梅,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丽,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士程,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福盛,董事长。原告任祥梅与被告济南四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任祥梅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祥梅要求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任祥梅负担。审判员 崔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