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X与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王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042号原告:XXX,女,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陆赝非,女,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王红梅,女,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在受理原告XXX诉被告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诉讼费875元,由原告XXX承担。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翊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