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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X与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王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042号原告:XXX,女,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陆赝非,女,汉族,1972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王红梅,女,汉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在受理原告XXX诉被告王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诉讼费875元,由原告XXX承担。审判员  李新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翊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