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万合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德诺石油管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万合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德诺石油管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96号申请人:西安万合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6层。法定代表人:刘麦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德诺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静王路北。法定代表人:江德清,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西安万合冶金技术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0日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诉称,其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1月9日签订设计制造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设计制造、包装、运输、指导安装和调试114.3-273mm热处理生产线及管加工生产线电气控制系统,合同总金额为188万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完成合同约定义务,并于2009年3月13日通过被申请人的验收合格,申请人已于2010年3月26日足额向被申��人出具了相应发票,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合同款项1543800元未付,按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金877634元。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人债权实现,申请对被申请人天津德诺石油管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1434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万合冶金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德诺石油管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21434元或价值2421434元的财产。以上财产冻查封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波打印:相丽华校对:王小波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