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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568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90年9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八公山区。周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26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7年8月9日我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年8月10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周某在本区学院路“一大碗饭店’’请彭某和被害人张某吃饭。吃饭时周某借用张某的苹果6SPLUS手机(经估价,价值3200元)与其朋友蔡某联系,拿到手机后周某趁张某上厕所之际将手机带离饭店后关机。周某登陆张某的手机支付宝消费640元。第二天周某又将张某的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卖至谢家集区芳草园一手机店。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周某在本区学院路“一大碗饭店’’请彭某和被害人张某吃饭。吃饭时周某借用张某的苹果6SPLUS手机(经估价,价值3200元)与其朋友蔡某联系,拿到手机后周某趁张某上厕所之际将手机带离饭店后关机。周某登陆张某的手机支付宝消费640元。第二天周某又将张某的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卖至谢家集区芳草园一手机店。案发后,被盗苹果6SPLUS手机已追回,由被害人张某于2017年6月25日领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彭某、贾某、蔡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领取证明,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的刑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二、赃款640依法予以追缴或退赔后发还被害人张岩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虹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正案八)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正案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