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蒋某某申请执行程某某、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程某某,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齐某某,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