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卫刚与宝鸡合协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刚,宝鸡合协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林永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合协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东,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案字(2017)7号调解书受理执行林卫刚与宝鸡合协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合协石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2228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