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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珑馨、彭裕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珑馨,彭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梁珑馨,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岑溪市被执行人彭裕文,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所地岑溪市梁珑馨与彭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桂0481民初172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彭裕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梁珑馨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彭裕文,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计)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裕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四查”,“两查”。本案被执行人彭裕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梁珑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彭裕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梁珑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或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李果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