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字5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申请姚宝俊、史玉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宝俊,史玉清,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字5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宝俊,男,195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玉清,女,1961年6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宝俊(系史玉清丈夫),男,1957年9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1号。主要负责人:华磊,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澄伟,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沥为,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姚宝俊、史玉清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宝俊、史玉清于2017年8月17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姚宝俊、史玉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宝俊、史玉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姚宝俊、史玉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伟峰审判员 王瑞煊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