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志祥与张志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祥,张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962号原告:陈志祥,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张志刚,男,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陈志祥与被告张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陈志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志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4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704元,由陈志祥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新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