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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曹燕飞、孟庆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燕飞,孟庆达,徐俊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财保105号申请人:曹燕飞,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孟庆达,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申请人:徐俊贵,男,成年,住阳谷县。申请人曹燕飞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俊贵名下的鲁P×××××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进行扣押。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俊贵名下的鲁P×××××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曹燕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云欣 关注公众号“”